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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缓解广东东莞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

    内容摘要:银行应该充分建立每个企业的信用体系,用信用体系的分数对企业进行授信,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动作,以解决企业急需资金。另外,商业银行要积极设计、开发新型的金融工具,通过资金、期限、利息及金融工具的重新组合、剥离、分割等创新方法,确保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。

    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,既要完善企业自身信用建设,又要建立银行与企业良性互动以及政府的引导行政干预,才能达到双赢的目标。

    1.企业层面。

    (1)中小企业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。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,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,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,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,以产权清晰、权责明确、政企分开、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。建立经营约束机制,强化内部管理,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。

    (2)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,树立企业形象。企业要依法建账,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,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,在社会上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,要注重信息披露,提高自身资信等级;适度负债,建立稳定的财务结构。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获得稳定长久的收入,从而争取到银行贷款的有利条件。

    (3)积极主动与政府对接,及时掌握东莞市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措施,利用好政府搭建的融资平台。金融危机爆发后,东莞市相继出台了很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,中小企业要继续用足用好这些政策。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,及时了解银行的融资新产品和融资渠道,更好地利用政府财税、金融、产业、贸易等优惠政策为自身服务。

    (4)要加强自身素质,树立竞争意识,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。要确立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、改善经营管理、提高自有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积累能力。坚持诚信守法经营、履约守信原则,提高企业的资信度,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信心。

    2.金融机构层面。

    (1)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观念,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。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体系。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,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、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实行同等融资政策,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,规范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制度,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。

    (2)国有商业银行应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。首先,国有商业银行要从观念上重视中小企,要树立以市场为向导,以效益为目标的观念,寻找、培育和扶持一批有市场、有效益、有潜力、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客户群。其次,要加强与中小企业联系,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。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信贷风险,降低成本,还便于银行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。再次,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信贷管理方式,对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应有别于大型企业,对新兴行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贷款管理应有别于传统行业。

    (3)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。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仅表现在信贷支持上,还要在金融服务上给予中小企业支持。银行应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、繁琐的、审批手续,对于一些已经合作过的、重合同、守信用、效益好、管理严、经营者素质较高、产品销路广、市场发展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降低融资门槛,在其第二次或以后的贷款中给予更快捷便利的优待。同时,银行应该充分建立每个企业的信用体系,用信用体系的分数对企业进行授信,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动作,以解决企业急需资金。另外,商业银行要积极设计、开发新型的金融工具,通过资金、期限、利息及金融工具的重新组合、剥离、分割等创新方法,确保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。

    3.政府层面。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。要使中小企业获得稳定的发展,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相关的扶持政策。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,在其发展过程中,不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,实行优惠的税率,按商业银行等金融制度和政策,根据支持的行业对象,协调金融部门放贷支持企业健康发展。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具体的帮助和指导,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:

    (1)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、信息以及管理方面的咨询与培训,组织各种形式的企业家之间的交流活动,帮助企业家及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及管理水平。主动了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,分析中小企业可支持的条件,以增加潜在的信贷载体。

    (2)政府有必要针对中小企业可抵押资产少,信用等级低,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,牵头组建担保机构,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,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坚强后盾。出台更多的融资优惠方案以让更多企业能享受优惠;或者成立政府主导大企业参股的担保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,扩大担保金额,拓宽融资的渠道和范围。

    (3)逐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,拓宽民间融资渠道,目前,私募资本属于非法集资行为。但毋庸讳言,这些“非法集资”活动屡禁难止,在东莞市企业中十分活跃。这说明现有的融资体制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,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开辟市场,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,对于这些类型的“乱集资”,不应该一律加以禁止,而应加以规范,将其纳入正式的金融体系。通过对融资主体信用度、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的监管,既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,又能大大促进中小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。

    (4)通过出台优惠政策,鼓励吸引融资租赁行业在东莞市的落户、发展,为广大企业因设备更新的资金问题提供融资渠道,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给企业使用,企业分期支付款项。组织各种技术与商品交易会,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。鼓励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,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出口信贷,如出口退税等。

    (5)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等,既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便于实施监督。在税收、产业政策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缓解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。应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,逐步建立政府、企业、银行联系沟通协调机制、信息共享机制、中小企业信息发布机制,最终建立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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